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宿舍或者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学校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2、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3、申报学校应是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学校,捐赠的资产占学校总资产的50%以上。
4、申请学校应当是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
三、申报材料
1、捐赠人提出学校名称的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校名的报告及学校所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3、已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学校的审查考核报告。
4、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
6、学校对捐赠物品、捐赠工程质量的验收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7、经核准的学校章程。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学校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省教育厅按程序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