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秘基〔2007〕10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要从教育部通报的几起伤害幼儿的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要严格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要落实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杜绝相互推诿扯皮。要加强与民政、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协作,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优势,依靠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12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摸清当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含非法办园)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民办幼儿园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要把清理整顿非法办园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对符合办园条件或经整改基本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把审批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各地要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当地公办幼儿园的统一管理之中,在师资选聘、业务培训、表彰奖励、职称评定、考核评估等方面统筹考虑,统筹安排。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保教质量。要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保证师资队伍的质量。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坚决落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要结合即将在全省开展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排查摸底、外观统一喷涂、非自有校车统一粘贴标识工作,摸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底数,加大对自备或租用校车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
五、各地要认真填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表格以及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纸质和电子稿),以市教育局为单位,于今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基础教育处葛德连,电话(传真):0551-2831835;Email:gedelian@ahedu.gov.cn
职成处: 杨多兰 电话:0551-2826162;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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